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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奶”的兩岸法律地位

 

     “二奶”的稱呼源自廣東當地的方言,大陸地區改革開放後,大批港台商人湧向廣東省投資,賺取了大批財富,但大部分商人為男性且妻子未隨同一起前往大陸,在手頭寬裕加上精神空虛的情形下,有一部分的商人就在大陸內地養小老婆,一般人稱之為“包二奶”,這種現象在大陸台商圈可說司空見慣,但筆者觀察一般人對“二奶”的法律地位卻所知有限,通姦?重婚?非法同居?等說法皆有,因此筆者從兩岸法律的規定簡要說明“二奶”的法律地位,提供在大陸的台商參考。

     一、“二奶”定義

   “二奶”指男人除元配夫人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或雖無夫妻之名但長期與有婦之夫保持情人關係的女人。一般有如下四個特徵:男方已婚;女方未婚;相對穩定的性生活;女方主要以男方的錢財為主要生活來源。

     二、有關“二奶”的民事規定

    ()、重婚

     1.大陸地區《婚姻法》第8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2.台灣地區《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3.【筆者解析】:

   目前兩岸法律就婚姻效力要件皆採登記生效制,而“包二奶”因男方已婚原則上無法進行結婚登記(例外:筆者曾處理過男方具有雙重國籍並進行二次結婚登記),因此“包二奶”一般情形並不符合兩岸重婚的規定。

     ()、事實婚姻

     1.大陸地區

    (1) 事實婚姻的定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為始於19942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2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訂婚齡(男二十二,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4、雙方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 事實重婚”的定義,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台灣地區

    《民法》親屬篇只規定「法定婚」的要件,不承認「事實婚」的存在;最高法院的見解亦同,例如18年上字第2072號判例:「男女婚姻須經雙方合意,尤須經過一定之婚姻儀式方能認為合法成立,否則縱已同居,法律上仍不發生婚姻之效力」。

    3.【筆者解析】:

     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大陸地區考慮到「歷史遺留」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即事實婚姻並無違法,但認可事實婚姻的主要前提是男女雙方未婚,而“包二奶”的男方前婚未解除,若男女方仍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已構成“事實重婚”,須承擔「重婚罪」的刑事處罰。

     ()、離婚

    1.大陸地區

   《 婚姻法》32 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2.台灣地區

    《民法》第 1052 條規定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3.【筆者解析】:

    兩岸法律皆規定“包二奶”為法定離婚的原因,即法院原則上在“包二奶”的男方配偶提出離婚請求時,應判決同意離婚。

    ()、非婚生子女

     1.大陸地區

     《繼承法》10 條第一款規定遺產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而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收養關係的繼子女,且其中非婚生子女並不需要經過認領或准正程序就平等地與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2. 台灣地區

    《民法》第 1138 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民法第 1065 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因此“二奶”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或撫育者,亦為男方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3.【筆者解析】:

     “二奶”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繼承權利並不因其與男方無法律上的婚姻關係而受影響,因此男方若對自己一生努力打拼的財產分配有所想法,應該儘早諮詢法律專業人士做「遺產規劃」,以免造成後代子孫為了遺產對簿公堂的結局。

     三、有關“二奶”的刑事規定

     ()、重婚罪(大陸地區)

    《刑法》258【重婚罪】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包二奶”的情形若符合「事實婚姻」的情形,也會構成重婚罪而遭到刑事處罰,廣東省法院曾判決香港男子因“包二奶”而被以重婚罪定罪判刑1 ,該判決法官在判決書強調:只要有證據證實「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生活,即可構成重婚罪」,值得台商引以為鑑。

    ()、通姦罪(台灣地區)

   《刑法》第239(通姦罪)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包二奶”的情形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台灣法院在證據充足的情形下,可以對“包二奶”的男女雙方以通姦罪判刑。

    ()、【筆者解析】:

    台灣地區《刑法》第237條對重婚罪的規定為:「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但台灣地區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的存在,因此“包二奶”的行為,並不符合台 灣地區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而大陸地區對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 ,刑法並無相關處罰規定,因此“包二奶” 的行為,在大陸地區並不會遭受刑事訴追。

                                                                                   文章来源于:张旭中律师(台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