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4年,封某的子女高考成绩均低于当年高考本科分数线,于是到邵某开办的高考招生服务中心,委托邵某为其子女联系好一点的学校就读。邵某承诺交纳65000元即可保证录取北方交通大学,并收取定金2000元。后封某经邵某之手将剩余费用63000元交给号称可以办成事的史某,邵某出具收条并写下保证。后史某携款潜逃,封某的子女也未被北方交通大学录取,邵某退回20500元。因史某已被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大部分赃款无法退还。封某认为邵某没有完成委托事项,诉请其返还收取的费用44500元,并赔偿损失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委托合同无效,且史某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免除邵某应承担的民事过错责任,邵某构成侵权,应赔偿封某35600元。
【案例分析】
案涉的委托合同以违规操作高考录取为内容,违反国家高校招生政策规定,因此依法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给付人和受领人都知道办事不合规,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责任,在部分款项已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双方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摊损失。
普通公民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无论是升学、就业还是其他事项,切勿心存侥幸走捷径、托关系、找后门,避免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利益,以防陷入非法请托的陷阱,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企业提供招生、教育、咨询等服务时,必须坚守合法边界,严禁触碰政策红线,不得承诺违规操作、不得协助他人规避制度,否则将承担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链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1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