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莞永某公司系香港永某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子公司。2017年3月10日,东莞永某公司与勤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名下一处工业厂房转让给勤某公司。该不动产已完成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勤某公司尚欠尾款279万元始终未付。2023年4月10日,东莞永某公司经核准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时提交的《简易注销承诺书》载明“该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不存在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结束”。此后,香港永某公司作为东莞永某公司唯一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勤某公司支付上述拖欠的尾款。
【裁判结果】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东莞永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系为配合注销登记流程而提交,其并未向勤某公司作出明确放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东莞永某公司虽已注销,但遗留的合法债权并不因此而灭失。香港永某公司作为东莞永某公司唯一股东,有权向勤某公司主张该笔债权,故判决支持香港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勤某公司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东莞永某公司的登记地为内地,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审查香港永某公司是否有权承继东莞永某公司遗留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公司经合法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由股东依法分配并最终归于股东所有。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香港公司对被注销的内地子公司遗留的合法债权享有承继权利,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有力保障香港企业在内地的合法投资权益,进一步优化粤港澳大湾区资本要素配置。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第九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6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