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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602期

【资讯目录



一、促企业*产业发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3.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加快数字社会高质量建设实施意见》

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增创制造业新优势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

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7.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

三、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8.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9.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春节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的申请指引》

四、贸易*税务*融资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11.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1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13.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1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五、典型案例

15.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6.甲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资讯摘要】

1.2026年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锚定农业农村现代化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六部分二十七条,《意见》强调:通过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常态化精准帮扶、积极促进农民稳定增收、因地制宜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以及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共六个方面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新质生产力,促进人工智能与农业发展相结合,拓展无人机、物联网、机器人等应用场景,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通过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手段,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并分层分类帮扶欠发达地区;通过完善价格、补贴、保险等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同时培育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引导农业企业在粮食主产区统筹布局加工产能,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农民工稳岗就业;要发展壮大各类农业企业,创新乡村振兴投融资机制,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2/content_7056930.htm

2.2026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四部分12条,旨在推动招标投标和人工智能深度融合、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系统性地提出了 “人工智能+”在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六大环节、20个具体应用场景,形成了从招标、投标到监管的完整智能化闭环。强调:一是在“人工智能+”招标方面,企业AI可以辅助招标策划、智能编制或生成招标文件,以及对招标文件“体检”;二是在“人工智能+”投标方面,AI帮助投标人智能筛选项目、进行投标策划,并对投标文件进行合规自查,提示错误缺漏和低于成本价的风险,减少因低级错误导致的废标;三是在“人工智能+”开标和评标方面,打造“数字开标人”自动完成开标流程,并在评标环节,通过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辅助专家进行评审,提升评标的公正性和效率;四是在“人工智能+”定标方面,AI可以辅助招标人核验评标报告、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多维立体画像”以辅助定标决策,并智能生成中标合同,防范“阴阳合同”风险;五是在“人工智能+”现场管理方面,通过AI实现交易场所的智能调度、无感化数字见证、档案智能管理以及提供智慧问答服务;六是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围串标识别、智慧信用管理以及穿透式的协同监管,实现问题线索的自动预警与闭环处置。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2/t20260210_1403680.html

答记者问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602/t20260210_1403683.html

3.2026年2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六方面12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加快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强化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保险可持续经营能力以及强化组织保障。《意见》提出:(1)要建立低空“交强险”制度,对应当投保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推动将强制投保纳入飞行活动审批前置条件,并在运行管理和事故处置中加强核查;(2)要构建全产业链保险体系,引导保险公司逐步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的全产业链保险产品体系,并探索飞行安全、技术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等新型风险保障;(3)要加快建设低空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承保理赔、飞行运行、企业信用、地理气象等信息的共享,支撑精算定价和风险监测;(4)要精准服务多元场景,面向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医疗救护、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等应用场景,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602/t20260212_1403717.html

一图读懂:https://www.ndrc.gov.cn/xxgk/jd/zctj/202602/t20260212_1403716.html

4.2026年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加快数字社会高质量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知》从创新场景应用、贯通组织单元、筑牢数智根基、提升数字素养、优化适数环境五大方面提出十八项具体措施。《意见》提出:(1)创新场景应用,例如构建数字化学习网络、推进人工智能全学段教育、强化互联网医疗、推广智慧养老托育等,并提出推进“一表通”改革,建强“粤省事”平台超级入口;(2)围绕打造个人数字账户、数字家庭、数智孪生住区、数字城乡和数字湾区等方面构建数字社会,扩大数字消费多元化供给,推进民生服务数字化新模式、新业态健康发展;(3)引导企业加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开发利用,支持企业加快数字化转型,并提升广州、深圳数据交易所能级,加快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4)推进传统文化数字化,推动数字文化企业参与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建设数字创意产业园,鼓励创作兼具岭南文化特色与全球吸引力的岭南数字文化IP集群,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岭南数字文化品牌;(5)建立完善政府、行业组织、平台企业、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培育人工智能应用服务商,支持开源鸿蒙社区建设,构建多层次数字人才培养体系。

链接: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4852570.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4852626.html

一图读懂:https://www.gd.gov.cn/zwgk/zcjd/wjjd/content/post_4852627.html

5.2026年2月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品质提升和品牌打造增创制造业新优势的实施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提出13条措施,旨在推动东莞制造向价值链高端迈进,增创制造业新优势,加快建设“智创优品、和美宜居”的现代化新东莞。《方案》提出品质提升四大计划,分类帮扶中小微、规上、“链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推动1万家企业数字化转型,建成超55个智能工厂,支持松山湖、长安、虎门等打造“一镇一品”质量优势,建设“30分钟质量服务圈”,为企业提供便捷技术支撑。《方案》还提出品牌打造四大工程,引导企业布局自主商标,推动“全球创意IP+东莞制造”融合,以“制造美学之城”为引领,每年打造10个国潮创新产品,组织100场“东莞优品全国行”,筹建“一站式”企业出海服务中心,健全品牌维权快速响应机制,严打侵权假冒。《方案》鼓励龙头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攻关前沿关键技术,并推动新增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内外贸产品同一生产线、同等质量标准、同一品牌行销,加强人才培养支撑。

链接:https://www.dg.gov.cn/gkmlpt/content/4/4498/post_4498179.html#684

6.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七方面十九条,七大方面包括总体要求、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健全电力市场的各项功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强化政策协同以及加强组织领导方面。《意见》提出:(1)建立和健全新的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即“统一报价、联合交易”,打破省间壁垒;(2)增加跨省跨区输电规模和清洁能源输送占比,一体化运营南方区域市场,完善长三角电力互济;(3)探索建立容量市场,用市场化手段保障煤电、储能等调节性资源的收益,提升兜底保供能力;(4)要为沙戈荒大基地、分布式项目提供差异化入市路径,聚合省间绿电交易,满足出口企业的绿电消费需求;(5)明确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灵活入市,逐步实现除保障性用户外的所有用户直接参与市场;(6)构建政府总体设计、监管机构独立监管、市场管理委员会协商共治、运营机构服务监测的治理新格局。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2/content_7057744.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602/content_7057808.htm

7.2026年2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发布《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点液态食品目录。《规范》共六部分,包括目的及适用范围、发货方职责、承运方职责、收货方职责、联单管理和附则。《规范》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准运许可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目录内品种的散装运输。《规范》强调发货方必须委托具有准运证的承运方,并严格查验其资质和运输容器证明,未履行查验义务将承担连带责任,并且需按车次填写联单并留存副联,与承运方共同施封,确保交付时状态合规。《规范》强调收货方必须查验专用标识、食品品种数量、铅封完整性,并在联单上签字确认,对内容不符的情况有权拒绝交接,并且需将联单存档备查至少2年。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6/art_7467a675ccb54ac0905ccc16735f02e5.html

目录: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spscs/art/2026/art_4e91cc9101ed45a7949519fa57041485.html

8.2026年2月13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发布《关于加强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通知》主要举措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加强部门协同,做好参保缴费管理,省级统一参保,总部集中申报纳税,部门间数据比对确保信息一致。二是优化经办服务,实行业务全省通办,打破地域限制,申请人可就近提交材料。三是实施分类处置,提升费用结算效率,省内就医免备案,确认前医疗费用分类处理,一次性待遇7日内到账。四是加强审核监测,防范基金支出风险,将“参保时间短、多次申请”等列为重点审核情形,并搭建监测平台。

链接: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857261.html

9.2026年2月14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2026年春节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的申请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通知东莞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在2026年2月17日至2026年3月18日期间招用初次在莞就业的非东莞户籍人员,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满6个月及以上,可申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注意企业申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应在2026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且不可与其他同类补贴叠加。

链接:https://dghrss.dg.gov.cn/zcfg/jycy/zcwj/content/post_4501916.html

10.202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主要调整内容包括:根据“劳务”并入“服务”范畴的政策变化,一般纳税人主表中相关栏次填报口径扩展至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依据销售额定义调整,优化差额扣除项目的填报范围;根据起征点政策的变化,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主表中原填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和税额相关栏次,调整为填报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根据油气田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新要求,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增设“生产生活服务”项目。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507/content.html

事项说明: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219/n810724/c5247516/content.html

11.2026年2月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提出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的商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1210项下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注意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并要求商品的最小商品形态与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不得加工改装,原则上未被使用过,但未发现品质不良的试用或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除外。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63/content.html

12.2026年2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自2026年2月10日发布。《公告》提出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进口增值税优惠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在2026年1月1日后仍在有效期内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确保新旧税法平稳过渡。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698/content.html

13.2026年2月12日,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自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海南等14个省(市)范围内开展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工作。《通知》提出香港非自然人投资者可使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且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无需携带纸质版往返内地,并且市场监管部门可直接调用电子文书,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版。《通知》提出要持续完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系统,加快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art_60c414c893f84b15a23039b6762a4211.html

14.2026年2月27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发布《广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旨在为在粤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全周期、多层次、高效率的融资支持,切实降低融资成本,激发创业活力。《办法》共九章43条,主要包括总则、借款人对象范围、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创业担保贷款流程管理、担保管理、贴息支出管理、尽职免责和激励约束、部门职责和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办法》提出通过放宽年龄限制、提高消费贷豁免、降低小微企业招用比例的方式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办法》提出要扩大范围,包括增加港澳台青年创业者纳入重点支持范围,在原有担保基金担保外,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担保主体等。《办法》对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小微企业创业的贷款担保额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不超过LPR+50BP。另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 的贴息支持,贴息后实际利率负担不超过1.75%。《办法》提出对于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的,累计可申请最多3次贷款,支持“无还本续贷”和“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减轻现金流压力。

链接:https://hrss.gd.gov.cn/zwgk/xxgkml/bmwj/gfxwj/content/post_4860486.html

政策解读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860487.html

一图读懂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861762.html

政策20问https://hrss.gd.gov.cn/zcfg/zcjd/content/post_4861763.html

15.陈某与乙公司、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关联公司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9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机制砂、河砂及碎石。次日,乙公司与陈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陈某采购碎石,提供给甲公司使用,但约定的合同货物数量超过甲、乙公司的合同货物数量。2022年3月12日,丙公司又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内容同乙公司与甲公司所签合同一致。陈某依据与乙公司《购销合同》约定直接向甲公司供货,供货数量是乙公司、丙公司分别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货物的总和。最后,乙公司欠陈某200余万元货款未偿还。

  郑某系乙、丙两公司实际控制人。乙、丙两公司设立时和变更后的住所地均相同,在同日办理住所地变更登记;经营范围一致;办理工商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均为同一人,办税员相同,出纳均为黄某某。黄某某银行账户与乙公司、丙公司以及郑某存在频繁的交易往来,该两家公司均使用黄某某的账户进行收支。乙、丙两公司收到的大部分货款均转入由郑某支配的黄某某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向陈某支付货款。乙公司欠陈某部分货款没有还清。陈某起诉请求乙公司偿还欠付货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郑某以乙公司名义与陈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陈某向甲公司供货。后陈某向甲公司供货,实际上履行的是乙、丙两公司各自对甲公司的供货义务。虽然丙公司与陈某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但郑某控制乙、丙公司,两公司资产、财务、人员混同,采购和销售义务混同,明显存在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输送,丧失公司人格独立性的情况。实际上,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供货也因乙公司与陈某的合同履行完成交付。丙公司应对乙公司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乙公司向陈某偿还欠付货款,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有限责任制度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保护股东利益,鼓励投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是较为常见的逃废债手段。本案中,郑某利用其控制乙、丙两公司的地位,故意模糊合同义务履行主体,在关联公司之间恶意转移交易收益,使乙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全部实现,以达到逃废债的目的。审理法院根据乙、丙两公司在财产、决策、人员等方面存在混同的事实,结合合同履行情况,横向“刺穿公司面纱”,判决丙公司对乙公司尚欠陈某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惩治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公司逃废债的行为。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5151.html

16.甲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基本案情】甲公司由法定代表人王某持股90%,由乙公司持股10%。乙公司股东为王某的母亲赵某及前妻伍某。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并指定管理人。王某拖延移交财务资料,多次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拒不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赵某、伍某及乙公司以向甲公司提供借款、垫付款等为由共申报债权3000余万元,但拒不提交借款合同、垫付款依据。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厂房已被其租赁为由,拒绝交接厂房。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6年签订租期长达19年的厂房租赁合同,以近1400万元的价格将厂房出租给乙公司。乙公司支付的租金来自境外付款方,与甲公司货物的境外购买方高度重合,乙公司拒绝对该问题解释说明。乙公司将厂房转租,收取高额租金。因厂房上有长期租赁协议,其评估价值不足500万元。伍某长期占用甲公司名下的车辆拒不归还。2011年至2016年期间,赵某利用监事身份,频繁从甲公司账户转出资金超过1亿元,仅转回25万元。管理人起诉请求确认厂房租赁合同解除,伍某返还占用车辆,赵某退还占用资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有关人员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有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义务。王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拖延移交财务账册,未经法院许可擅自离开住所地,严重影响管理人对甲公司财产状况的全面调查,对王某给予拘留15日并罚款10万元的处罚,责令王某立即提交公司全部财务资料。对于赵某、伍某及乙公司申报的3000余万元债权,管理人认为依据不足,不予确认,赵某等亦未对此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对于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诉讼,乙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前未开展过任何经营活动,所付租金来自境外付款方,与甲公司货物的境外购买方高度重合,其拒绝作出解释说明,应当作出对乙公司不利的事实认定,即认定乙公司未支付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确认厂房租赁合同解除,厂房不带租拍卖价格达2774万元。审理法院分别判决伍某返还占用车辆,赵某退还占用资金5000余万元。经对甲公司全部财产处置及分配,担保债权人、税款债权人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大幅提高。2023年11月29日,审理法院裁定终结甲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破产清算是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制度。管理人及时接管财务资料,全面清理破产财产,准确登记破产债权,是顺利推进破产工作、实现债权集中公平清偿的前提条件。本案中,破产企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母亲、前妻等虚报债权、恶意订立租赁合同、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积极履职,要求法定代表人提交财务资料,不予确认虚报的债权,解除关联方订立的租赁合同,取回被关联方侵占的财产,有力维护了债权人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对拖延移交财务账册的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和罚款,有力打击和震慑阻扰破产清算的行为,对于鼓励和支持破产管理人积极履职,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保护诚信债务人和集中公平清偿债权的作用,实现市场主体有序出清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5151.html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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