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日,王某(女)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约定王某月工资总额15000元,其中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最高11800元,加班费另计。王某于2022年10月4日至2023年3月30日休产假及奖励假,共计178天。休假期间,A公司以王某未参与绩效考核以及未加班为由,按基本工资3200元的标准支付其休假期间的工资。2023年3月1日产假期届满前,王某应公司要求提前返岗工作,但3月1日至30日期间,A公司仅按王某实际工作情况支付了工资,未支付该期间的奖励假工资。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奖励假工资,获仲裁裁决支持后,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女职工产假待遇包括98天(难产、生育多胞胎等情况相应增加)产假+(广东)80天奖励假。对于产假和奖励假期间工资支付规定是不同的: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支付产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也就是说包含加班费与绩效奖金等。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则女职工生育可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之间的差额(如生育津贴等于或高于女职工产假工资,则用人单位无须另外支付产假工资)。
奖励假期间,用人单位需按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奖励假工资,也就是说不包含加班费。
而对于女职工未休完产假/奖励假即回用人单位工作的,如女职工明确表示放弃未休完的产假/奖励假工资,则用人单位仅需按女职工实际工作情况发放工资;否则用人单位须按女职工实际工作情况支付工资,同时须支付产假/奖励假工资。
基于此,建议如有需要女职工提前返岗上班的,建议事先就提前返岗期间工资发放事宜协商一致,可以考虑以女职工放弃未休完的产假/奖励假工资,但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一定奖励或补偿的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