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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合法合理行使用工管理权

【基本案情】

陈某因其幼儿(未满6个月)住院向某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未获批准后,根据公司要求变更请假类型为事假,并提供了幼儿的住院材料。某科技公司没有批准事假,并以陈某无故旷工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陈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认为,陈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行为,科技公司以陈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既不合情也不合法。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正当事由,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但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时,既要符合法律规定,也要符合社会常情常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案中,陈某因其未满三周岁的幼儿住院而向科技公司申请育儿假,本是法律应允之权利。科技公司未批准已违反相关规定;但其甚至在陈某将请假类型修改为事假后,也未对陈某的情况给予宽容、理解,也不符合常理。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如批假权)和解除权时,应当秉持善意、合理的原则。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