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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交付汇票不等于完成货款支付义务!

【基本案情】

202012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设备销售服务合同A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B公司A公司背书转让三张从他人处合法受让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2330日。汇票到期前,A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若汇票遭拒付则放弃对B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直接向出票人追索。后汇票因“账户余额不足”和“拒绝签收”被拒付由于三张票据状态均为“已逾票据权利时效日”,且B公司未履行合同付款义务,A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未付的价款。B公司辩称已通过交付汇票履行付款义务,且A公司已放弃追索权,故合同债务已消灭。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票据到期后A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被拒付,其虽在《承诺函》中放弃对B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但未放弃合同债权,有权依基础关系向B公司主张原因债权,选择以买卖合同关系债权请求权主张货款于法有据,但行使该权利后不得再以票据关系行使权利致重复受偿,且应返还票据及拒付证明;B公司担责后可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或向前手主张基础债权。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未付价款。

案例分析

当债务人以出具承兑汇票的方式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时,债权人同时享有原因债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与票据债权(基于票据关系)。除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外,原因债权不因票据的交付而消灭。若汇票被拒绝付款,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行使票据追索权或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对债务人的提示:交付票据不等于债务清偿,若债权人仅承诺放弃票据追索权而未明确放弃原因债权,在票据未获兑付时,债务人仍可能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

对债权人的提示:应于法定时效内提示付款,并在票据遭拒付后及时、审慎地选择行使何种权利,以规避权利失效或救济不及的风险。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UoDqPEUVPtokiudAuBc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