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用人单位构成就业歧视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9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通过智联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公司人员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有“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73日,闫佳琳通过智联招聘手机App软件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闫佳琳投递的求职简历中,列明了其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喜来登公司查看建立后随即均给出了“不合适原因:河南人”的结论。闫佳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喜来登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喜来登公司向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及向闫佳琳进行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根据劳动者的专业、学历、工作经验、工作技能以及职业资格等与“工作内在要求”密切相关的“自获因素”进行选择,而不应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否则后者构成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喜来登公司以地域事由要素对闫佳琳的求职申请进行区别对待,而地域事由属于闫佳琳乃至任何人都无法自主选择、控制的与生俱来的“先赋因素”,无法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地域要素与闫佳琳申请的工作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关联或存在其他的合法目的,故其区分标准不具有合理性,构成就业歧视,损害了闫佳琳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对闫佳琳平等就业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