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严防员工代签名行为

【基本案情】

201311月,李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12月,A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在12个月内受到警告处罚4次、小过处罚1次、大过处罚1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产生劳动争议,李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A公司出示了六份《奖惩通知书》佐证,李某辩称其中三份《奖惩通知书》上的签名系伪造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上述三份《奖惩通知书》签名非李某本人所写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A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十二条规定,员工在12个月以内被处以小过处分累计两次以上,或记大过一次再次被处以警告处分以上,或四次以上警告处分者,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因为六份《奖惩通知书》中的其中三份的签名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并非李某本人所签,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三份《奖惩通知书》所记载的违纪事实依法不予采信,故本案仅能认定李某在12个月以内受到“警告”处分2次、“大过”处分1次,以上违纪事实尚未达到A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解除条件。

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令其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分析

公司适用规章制度对员工作出处罚时,应当注意收集并保存好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相关证据以及员工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的证据。建议公司向员工出具书面的处罚通知书时,通过员工签字、录音录像、公告栏公告或内部系统签收等方式确保送达,避免后续产生举证不能的风险。

另外,在会议签到、工资签收、劳动合同签字等员工签字确认的环节,容易出现因各种原因导致的非员工本人签字的现象,一旦发生争议,会导致缺少告知员工的重要环节,进而导致公司败诉。

案例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z6YXMmHnY5d_isP81_5d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