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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511期

【资讯目录

一、促企业*产业发展

1.国务院《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

2.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

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4.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5.国家发展改革委《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6.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

三、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8.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的通知》

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10.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四、贸易*税务*融资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12.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五、典型案例

14.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

15.某食品公司诉石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资讯摘要】

1.2025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总体要求、加快培育拓展经济社会应用场景、深入推动场景开放和公平高效配置、提升应用场景保障能力和加强组织实施。在加快培育拓展经济社会应用场景方面,《实施意见》强调打造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全空间无人体系、生物技术、清洁能源、海洋开发新领域新赛道应用场景;建设制造业、交通运输、智慧物流、现代农业领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业态应用场景;推出应急管理领域、矿山安全领域、智慧水利领域、施工安全领域、林业草原领域应用场景;创新社会治理服务综合性应用场景,如政务服务、智慧城市、乡村建设领域;丰富医疗卫生、养老助残托育、文化和旅游、跨界融合消费的民生领域应用场景。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1/content_7047419.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xinwen/2025zccfh/13/index.htm

 

2.2025年11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加速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扩大特色和新型产品供给、精准匹配不同人群需求、培育消费新场景新业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5方面部署了19项重点任务;明确加快布局新领域新赛道、推广高效响应制造新模式、强化人工智能融合赋能等。如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智能家居、消费电子、现代纺织、食品、绿色建材等重点行业,打造百个标志性产品、百家创新企业和一批可体验可推广的新产品首用场景样板。《实施方案》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扩容迭代、推动农村消费品提质升级、大力发展休闲和运动产品等;明确丰富婴童产品供给、加强优质学生用品供给、扩大时尚“潮品”供给、优化适老化产品供给等。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1/content_7049567.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1/content_7049568.htm

 

3.2025年11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通知印发《广东省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建设方案》)。《建设方案》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围绕数据基础设施、数字产业集群、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适数化改革、开放合作等方面,提出六大主要任务。一是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强化核心要素供给。二是优化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底座。三是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打造国际一流数字产业集群。四是全面推进数字化转型,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千行百业。五是推进适数化改革,充分激发数字经济发展活力。六是深化数字经济协同发展,构建高水平开放合作新格局。

链接:https://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_4802564.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4802573.html

 

4.2025年11月6日,国务院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1/content_7047288.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1/content_7047367.htm

 

5.2025年11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计六章30条,分别对信用修复总体要求、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和公示期限、信用修复的办理、信用修复的协同联动、信用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附则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修复。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511/t20251126_1401911.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ndrc.gov.cn/xxgk/jd/zctj/202511/t20251127_1402020.html

 

6.2025年1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公布《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指引》详细列举互联网平台可能发生的反垄断合规风险,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不断提升竞争水平和发展质量。从文件性质看,《指引》是不具有强制力的专项反垄断合规指引,旨在为平台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提供一般性指引,不具有强制力,是加强全链条监管的创新举措,有利于帮助平台经营者精准识别、评估、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主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指引》结合平台经济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竞争规律等,及时总结反垄断监管执法经验,提出8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引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平台规则审查和算法筛查,构建全链条合规管理制度,针对性、穿透式做好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链接:https://www.samr.gov.cn/xw/sp/art/2025/art_8614b53540934314974355e7a5dbe332.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xwxcs/art/2025/art_62f54cb2ba13412f96bc154e2bff93bb.html

 

7.2025年11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公布了承担试点任务的39个城市名单,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在名单内。《通知》明确试点城市要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特色优势,确定1到3个细分行业作为试点方向,开展差异化探索。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重点选择制造业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开展融合发展试点。要深入梳理制造业人力资源需求,分类施策,重点打造招聘用工联合体、跨企业培训联合体和创新联合体。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创新融合发展场景,培育制造业人力资源服务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1/content_7048700.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1/content_7048669.htm

 

8.2025年11月1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通知印发《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指引》(以下简称《建设指引》)。《建设指引》明确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全科医疗科(全科诊室)、慢性病一体化门诊等为主体,整合预防、诊疗、随访等服务功能(含中医),可设立分区合理、动线流畅的“一站式”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中心。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提供以下内容:根据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功能分区,主要承担咨询与筛查、诊断与治疗、随访与健康指导等三个方面任务,包括提供健康咨询和预约挂号、健康自检、采集居民健康信息、签约或续约家庭医生、分类分级健康管理、转诊、随访、健康指导、数据分析等11项服务内容。同时,为方便优化服务流程,《建设指引》制定了“基层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务流程示意图”,供各地参考使用。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511/content_7048700.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1/content_7048669.htm

 

9.2025年11月2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意见(三)》一是细化了工伤认定的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具体情形,有利于条款理解适用把握,维护职工权益;二是对“上下班途中”具体情形进行细化。《意见(三)》明确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细化了4类具体情形,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细化规定,有利于统筹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权益。《意见(三)》明确了可以认定工伤的情形,一是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二是明确居家工作工伤认定有关规定;三是明确由于本人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伤亡不予认定工伤;四是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五是明确工亡时间的依据。《意见(三)》明确受理违法分包转包和个人挂靠情形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关规定已明确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shbx_4216/gsbx/202511/t20251120_562394.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dongtaixinwen/buneiyaowen/rsxw/202511/t20251120_562422.html

 

10.2025年11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通知印发《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三条,主要包含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删除《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其他法规中已有的规定、适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三方面内容。《办法》按照新出台的《深圳市医疗保障办法》规定,落实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交部分的补贴;参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

链接:https://www.sz.gov.cn/szzt2010/zdlyzl/ggsy/mzxx/shjzxx/zcfg/content/post_12476195.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jd/content/post_12476201.html

 

11.2025年11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提出13项针对性政策举措,释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积极信号。《若干措施》坚持立破并举,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等重点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并明确持股比例等要求;对各地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采购等。《若干措施》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部署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等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及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硬招实招,将更加有力有效地提振民间投资信心,让民营企业愿投、能投、安心投。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1/content_7047643.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511/content_7047671.htm

 

12.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欠税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四条,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二)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三)统一公告机关;(四)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五)统一公告渠道;(六)规范公告内容;(七)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八)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45544/content.html

政策解读: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5542/content.html

 

13.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六方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公告》对税费债权明确规定,《公告》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申报的税费债权包括: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公告》第二条明确,税费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公告》第三条明确,对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若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

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5432/content.html

政策解读: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5/c5245430/content.html

 

1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人民法院可根据劳动者主张并结合案情认定劳动关系——王某与某数字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数字公司系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为梁某。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股东为梁某(持股比例60%)、胡某(持股比例40%)。两公司系关联企业,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重合。某科技公司发布招聘启事,王某应聘后于2022年8月1日入职并工作至2023年2月22日。工作期间,王某的工作地点悬挂有“某数字公司”名牌,日常工作沟通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有“某数字公司”字样。两公司均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办理招退工手续,王某工资系通过梁某个人账户发放。王某认为,某数字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合署办公、业务相同、人员混同,两公司已对其形成混同用工,遂择一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确认其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请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王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混同用工多发生于关联企业之间。关联企业采取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人为造成劳动关系归属模糊,并在诉讼中相互推诿,进而达到规避承担用人单位责任的目的。在关联企业对劳动者混同用工但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诉请,结合用工事实,支持其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等诉讼请求,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借混同用工规避义务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案例来源: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72681.html

 

15.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食品公司诉石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建设综合生产车间、原料生产车间、门卫、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情况,认为石某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石某与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挡土墙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为770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石某承揽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依法应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连带给付某食品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770万余元。

【典型意义】资质是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信誉的认证。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极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与资质借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明确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双方都要为损失“买单”。该案对于压实建筑行业主体责任、保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80471.html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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