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某建设公司与某电缆公司签订电缆采购合同,约定某电缆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提供货物,结算方式为供货完成结算办理后1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所有支付须在收到业主工程款后进行。此后,某电缆公司根据采购订单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建设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157万余元未支付。某电缆公司催收未果,遂于2024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某建设公司抗辩称,采购合同中约定货款支付需以收到业主工程款为前提,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现工程款项尚未全部收到,货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企业规模认定标准,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某电缆公司是一家中型民营企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建设公司支付某电缆公司货款1573544.2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中小企业在与大型企业交易中,合同中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且因此引发了中小企业追讨欠款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这些问题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该类“背靠背”条款的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企业如遇相关欠款问题,应果断、及时地通过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