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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展期,保证人还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某锰业投资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康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约定某锰业投资公司委托某商业银行向康某投资公司发放4亿元贷款,贷款使用期限自201813日至201923日止。保证人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锰业投资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明确约定,保证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延长,保证人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变更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责任不因此免除。后某锰业投资公司与某商业银行、康某投资公司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20117,但原保证人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债务到期后,某锰业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与某锰业投资公司签订《保证协议》,且出具了同意为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股东会决议,深圳某房地产公司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后深圳某房地产公司以主债务展期未经得其同意,华融某投资公司未在原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其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在拟定保证合同时,应注意确定以下事项:

明确担保的性质——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担保(一般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前提下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

明确担保的期限——如未约定担保期限或约定不明确,依法担保期限只有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

明确债务展期的处理——如未对债务展期后担保的效力问题进行约定,担保人不对展期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或者如案例中约定“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无须保证人同意”、“主合同变更无须经保证人同意”等条款,或者要求担保人就展期后的债务重新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如保证人预先放弃“主债务变更同意权”,目前司法趋势倾向于认为该内容属于保证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当然为避免争议,要求担保人重新对展期后的债务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更佳。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vKwcX7g_L9gDT_sLMoVQ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