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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对方不付款,如何正确行使留置权

【基本案情】

2019年,美某公司依约为宜某公司加工即热开水机共2049台,加工费合计为4万元,美某公司已实际交付210台。因宜某公司未支付加工费,美某公司留置剩下的1839台饮水机,堆放在一楼仓库内。20203月,美某公司将案涉饮水机搬至一楼室外直至20223月,后以每台25元的价格全部变卖。宜某公司以美某公司超额留置且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案涉饮水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美某公司赔偿194余万元。美某公司则以宜某公司拒不支付加工费,未能及时提取案涉饮水机造成其保管费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宜某公司支付留置保管费1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宜某公司未按约定向美某公司支付加工费,美某公司对其加工的成品依法享有留置权,但其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以宜某公司拖欠的加工费为限。法院按留置时每台饮水机原材料价格计算了留置财产的价值,认定美某公司存在超额留置的情况。同时,美某公司在处理案涉饮水机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变卖,且其处置价格明显低于该款饮水机的市场价,故判决美某公司承担由此造成宜某公司的损失。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定作人未能按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等价款时,承揽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但需要注意以下限制条件:

一是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合法占有的定作人的动产,即承揽的工作成果;

二是留置财产的数量、价值应以实际应收取的价款为限,不得明显超额留置财产;

三是承揽人在留置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该期限,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揽人应当给予定作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留置财产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不受以上期限限制);

四是承揽人对留置财产进行处理时,不得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处置留置财产;

五是注意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F7wjLyFxdrJC6sg7bFj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