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小某(17周岁)与刘某为父女关系。刘小某的父母刘某与彭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刘小某由刘某直接抚养,抚养费、教育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至刘小某18周岁止。父母离婚后,刘小某一直与爷爷奶奶在老家生活居住,刘某与他人再婚并搬迁至外市居住。因刘某没有支付刘小某日常生活费用,导致刘小某生活困难。根据刘小某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属于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及年度分红款合计6.73万元已存入刘某账户。刘小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刘某辩称其作为刘小某的监护人,有权收取刘小某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且相关款项已经用于抚养刘小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款项系刘小某所有的征地补偿款和分红款,应为刘小某的个人财产。获得涉案款项时刘小某已满17周岁,其明确要求自行管理涉案款项,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刘某应当尊重刘小某的意愿,刘某擅自扣留该款项理据不足。抚养孩子并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刘某未经刘小某同意且未能举证有其他特殊情况,即以子女的财产用于填补其应承担的抚养费,实际是逃避抚养责任,故对刘某关于涉案款项已用于支付刘小某抚养费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刘某向刘小某返还涉案款项及相应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明确村集体分配给未成年人的征地款、分红款属于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父母不得违法扣留或处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利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年5月28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