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东莞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对位于一家科技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公司车间内存放有一定数量的可疑化学品。经查,案涉可疑化学品为盐酸和硫酸,属国家管制的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对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购买硫酸、盐酸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所购置的硫酸、盐酸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生产。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以及检验鉴定,2023年5月15日,东莞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案涉公司构成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累计16000元,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并收缴查获的硫酸、盐酸的行政处罚。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经过审查,市人民政府认为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予以维持。公司不服该复议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金额来确定货值,是符合社会生活的常识和认知的。公安局综合原告的案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原告处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最低幅度10倍的罚款,并收缴被查获的硫酸、盐酸,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驳回了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针对我国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分类管理并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行为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或人员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行为,需依法事前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进行备案。本案中,科技公司为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制品的企业,对盐酸、硫酸以及对此类物品的管理规定,应该比普通大众更为了解。行为人对于自身行为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其实际违法的认定。
对于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行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人员,将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收缴易制毒化学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企业的生产中需用到相关管控化学品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手续,以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案例来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