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电器科技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届满,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张某等人是电器科技公司股东。各股东在工商机关填报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信息记录表》(非公示信息)中确认,电器科技公司实收资本0元。电器科技公司欠某印刷公司货款未还,印刷公司起诉请求电器科技公司偿还欠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债权人对于市场主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形成的合理信赖应予保护,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公示的实缴出资时间作为出资期限,故判决电器科技公司偿还货款,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未缴出资的利息起算点,应按电器科技公司对外公示的股东实缴出资时间确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股东未实际出资却纵容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实缴出资,误导社会公众及交易相对方,故股东应按公示信息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合力治理市场环境,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手段,提高社会信用监管效能,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大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 11555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