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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违法,后果严重!

【基本案情】

联塑公司作为国内塑料管道行业的龙头,享有注册商标LESSO联塑”的专用权。20224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亿某公司经营场所内存放有标注“LESSO联塑”的管件,管件上的标识与商标“LESSO联塑”完全相同,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价值为2333.12元。此前,市场监管局曾就亿某公司销售侵犯“LESSO联塑”商标产品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28月,该局再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亿某公司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从重处罚,责令没收并销毁亿某公司侵权产品,罚款18万元。亿某认为两次行政处罚所涉货物为同一批次采购的货物,市场监管局属于重复处罚,且产品价值仅为2333.12元,罚款明显过高,就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第二次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亿某公司在不同时间段销售侵权产品,构成新的违法事实,市场监管局对案涉行为的处罚不构成重复处罚。亿某公司存在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该局依法责令没收、销毁案涉侵权商品,并在25万元的法定限额内从重处以罚款1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亿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亿某公司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民事责任方面,联塑公司另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诉请亿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亿某公司赔偿联塑公司18379.6元及合理维权费15000元。联塑公司、亿某公司不服,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亿某公司的侵权情节较严重,两次均被市场监管局认定构成对联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且已被处以罚款。结合亿某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等,酌定改判亿某公司应赔偿联塑公司损失1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15000

案例分析

我国实行双轨制保护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侵权责任人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行政查处后仍未予以改正,继续销售相应的侵权商品,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在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后,不影响权利人再提起商标侵权的民事诉讼,另行要求赔偿。商标侵权人受到行政处罚,只是承担了行政责任,对商标权利人遭受的损害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销售金额或者情节严重程度,将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如属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