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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时员工还在哺乳期内,公司不续签的要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陶某(女)于20107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从2016101日至20229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于202112月生育孩子,哺乳期至202212月。2022930日,该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陶某终止劳动合同,并向陶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哺乳期补助金等。陶某认为该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案件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的差额8万元。

 

案件处理结果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虽然陶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2930日到期,但陶某的哺乳期于202212月才结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公司应将双方的劳动合同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该公司明知陶某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某公司向陶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对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特殊保障,要求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哺乳期女职工的合法劳动权益,对用人单位增强女职工保护意识、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32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