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广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则这样的案例:
A公司从某家政服务平台获得客户需求信息后,由业务员使用工作微信号添加客户,并组建由业务员、家政服务人员、客户为成员的微信群开展工作。2023年3月中旬,业务员李某离职时未按公司要求交还工作微信号,反而将工作微信号交由A公司同业竞争者张某使用,A公司因此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1. 涉案工作微信号中储存的客户联系方式不为公众所知悉;2. A公司在李某离职时要求其交还该工作微信号,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3. 储存在该工作微信号中的客户信息是A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并支付相应经济成本获取的非公开信息,对于家政服务业务开展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因此,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李某的行为已侵害A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判令李某删除工作微信号聊天记录、将工作微信号改绑定至A公司指定号码名下、向A公司返还该工作微信号,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5000元。
【出右说法】
一、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1、什么是客户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客户信息包括:1. 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2. 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深度信息,并该规定明确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
2、商业秘密有什么特点?
是否所有的客户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并非如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即商业秘密应符合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等特点。
Ø 秘密性:秘密性应满足“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两个特点,“不为普遍知悉”是指客户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了解和掌握;“并非容易获得”是指获取客户信息具有一定难度,不付出一定代价难以获取。
Ø 保密性:保密性要求权利人对保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相应的保密措施。
Ø 价值性:简而言之就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一定的商业价值。
因此,并非所有的客户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只有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的客户信息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二、企业该如何保护客户信息?
1、建立和完善保密制度
企业可从商业秘密的产生和认定、密级确定、保密期限、涉密载体的使用和销毁、对外接待、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管理、会议保密以及传真机、计算机和通讯设备使用等方面制定一些列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
2、加强商业秘密载体管理
针对承载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有关的纸质文件、电脑、U盘、手机、微信、QQ、邮件等各类载体,企业可从载体的使用、密码设定、存放、转移、销毁等等环节制定一些列的管理规定,加强对商业秘密载体的管理。
3、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
首先,企业可限制客户信息可接触人员范围;其次,企业应及时与接触此类信息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企业应加强对客户信息知悉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加强涉密人员上岗、在岗、离岗的保密教育和管理,尤其注意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将其手机、工作电脑上所涉及的保密资料返还公司。
4、制度的落实
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只是开始,最重要的还是将各项保密制度落实到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中,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