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7月,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排徐某申到某咚买菜平台九亭站从事配送工作。公司与徐某申订立《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两份协议均约定:徐某申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二者的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且双方约定:该公司根据其合作公司确认的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标准及费用标准向徐某申支付服务费用;无底薪、无保底服务费。但该公司并未按照以上协议约定的服务费计算方式支付费用,实际向徐某申支付的报酬9042.74元中包含基本报酬、按单计酬、奖励等项目。2019年8月13日,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做木架,因切割木板意外导致右脚受伤,住院接受治疗,自此未继续在该站点工作。2019年9月3日,公司以“服务费”名义向徐某申支付15000元。徐某申在站点工作期间,出勤时间相对固定,接受站点管理,按照排班表打卡上班,根据系统派单完成配送任务,没有配送任务时便在站内做杂活。
徐某申因就工伤认定问题与郎溪某服务公司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郎溪某服务公司不服,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基于徐某申与郎溪某服务公司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作出确认双方在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公司与徐某申订立承揽、合作协议的情况下,能否以及如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仍会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具体而言,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算法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都会影响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用人单位选择与个人成立承揽服务关系时,应就公司的管理性、支配性等予以约定,避免因强管理性、强支配性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507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