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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407期

【资讯目录

一、投资与经营

1.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促企业*产业发展

2. 国务院办公厅《“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

3.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

4. 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

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

7. 工信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 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的通知》

8. 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三、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10.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1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

12.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13.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贸易*税务*融资

14. 财政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金监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

15.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监局、国家外汇局《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16. 发改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五、典型案例

17. 某环保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建立劳动关系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18. 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资讯摘要】


1.20247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于2024年7月1日公布并施行。《规定》全文共计十三条。其中,值得企业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规定。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后5年内完成实缴,关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期限,《规定》的第2条有了明确规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链接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436481.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0601.htm

 

2.2024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下简称“《清单》”)。《清单》系在加快推进2024年度第一批13个重点事项落地见效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实施,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鼓励有工作基础的地区先行开展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方案和典型经验。国务院有关部门强化条块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和数据共享支撑,推动涉及本行业本领域“一件事”标准统一、业务协同,及时解决各地区面临的难点堵点问题,压茬推进落实,确保取得实效。《清单》涉及经营发展、生活、安居、就业、教育等五大方面,对此,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为高效、方便。

链接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tzsbs/art/2024/art_

35f84a4f861a4867935ad8ffa991f444.html

 

3.20247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共五部分,总体框架为明确了“整、建、促”3方面9项重点任务:一是在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提出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等3项任务。二是在建设法规体系,服务统一市场方面,提出法律建设、制度建设、标准建设等3项任务。三是在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方面,提出支持科技创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等3项任务。

其中,《行动方案》围绕整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提出了3项举措,分别是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创新监管手段和提升监管效能。在建设政府采购法规范体系方面,《行动方案》提出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修改任务,一是积极推动政府采购法修改,推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协调统一;二是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三是分类制定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在支持产业发展方面,《行动方案》重点实施3项措施,一是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综合运用强制采购、优先采购、首购订购、发布需求标准等措施,推进创新产品应用和迭代升级,营造促进产业创新的良好生态;二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采购人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中小企业扶持措施;三是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不断加大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力度。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1215.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1686.htm

 

4.2024年7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沈阳等6个城市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下简称《批复》)。根据《批复》,在沈阳市、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等6个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暂时调整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旅行社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整后,将外国投资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审批权下放至南京市、杭州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第18条禁止投资社会调整,经调整后允许在广州市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2582.htm

 

5.2024年7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办法》”)。《办法》共五章三十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案件受理、案件调解、结案等方面的内容。第一章是总则,包括第一条~第三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的意义、法律依据和工作原则。第二章是案件受理,包括第四条~第九条:明确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申请的受理条件,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作出受理决定的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和受理登记等内容。第三章是案件调解,包括第十条~第二十条:明确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调解员数量、应当回避的情形,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要求,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当事人不当行为的惩戒措施,调解实施的步骤、期限,中止的情形和中止恢复的条件等内容。第四章是结案,包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签订调解协议书的情形,调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生效条件,终止调解的情形,调解的次数和档案管理等内容。第五章是附则,包括第二十九条~三十条:明确了《办法》的解释权、生效日等内容。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3549.htm

政策解读: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406/t20240607_1386803.html

 

6. 2024年7月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已全面落地实施。为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实施工作内容:指导专利权人规范提交开放许可声明;推动试点项目便捷转为开放许可;指导专利权人合理估算许可使用费;加强开放许可声明信息的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各方作用促进供需对接;指导做好开放许可达成备案;强化开放许可监管和纠纷调解;加强制度宣传解读和典型案例推广。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3555.htm

 

7.20247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央网信办秘书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网络去NAT”专项工作 进一步深化IPv6部署应用的通知》(以下简称《“网络去NAT”通知》)。2017年以来,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产业各方大力推动IPv6部署和应用,取得积极成效,我国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基础设施IPv6服务能力已全面具备。截至2024年5月,我国IPv6活跃用户达到7.94亿,各类网络中已分配IPv6地址的终端数达到17.65亿,移动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到64.56%。但同时,当前我国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仍存在堵点和瓶颈,如NAT44设备的大规模部署,降低了企业开发IPv6设备和应用的主观意愿,增加了用户使用IPv4网络的粘性,客观上阻碍了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因此,《“网络去NAT”通知》的出台,旨在向全社会释放我国加快向IPv6演进升级的明确信号,凝聚网络、应用、终端等产业各方合力,加速提升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水平。《“网络去NAT”通知》部署了五方面工作任务:一是细化工作方案,有序实现网络升级。二是紧抓关键环节,持续拓宽IPv6通路。三是深化应用改造,主动引导流量迁移。四是强化运行维护,确保网络安全稳定。五是加强督促评测,促进工作实效落地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2372.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2379.htm

 

8.2024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提出4项重大行动、19项重点任务及有关政策措施。一是实施新一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行动,提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受教育权利、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6项任务,以及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政策、健全进城落户农民农村权益维护政策。二是实施潜力地区城镇化水平提升行动,提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园区提级扩能、强化产业发展人才支撑、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4项任务,以及健全产业跨区域新布局激励机制、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资金多元投入保障等政策措施。三是实施现代化都市圈培育行动,提出提升城际通勤效率、强化产业分工协作、加快市场一体化建设、推进公共服务共建共享4项任务和支持都市圈建设的政策措施。四是实施城市更新和安全韧性提升行动,提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设、加强城市洪涝治理、实施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推进绿色智慧城市建设5项任务和支持城市更新的政策措施。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5543.htm

 

9. 2024年7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围绕“推动一批专利实现产业化”主线部署了4方面工作任务,并细化成11项具体工作措施。一是优化供给结构,扩大专利转化运用高质量供给,包括实施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转化提升工程、实施广东省属国有企业专利转化促进工程、实施重点产业专利转化强基工程、实施专利密集型企业培育工程等。二是挖掘企业需求,激活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包括搭建企业专利需求对接平台、畅通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渠道等措施。三是优化市场环境,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包括优化专利产业化环境、加大转化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措施。四是完善支撑体系,助力专利转化运用效能提升,包括提供专利转化运用全链条服务、加大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合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要素等措施。

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b/content/post_4451030.html

一图读懂:http://www.gd.gov.cn/zzzq/zcjd/content/post_4451719.html

 

10.2024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十四条,分为总则、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一定范围的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一是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三是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防线。第六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两种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3933.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3996.htm

 

11.202475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维护良好市场生态,进一步做好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提出七项意见,包括总体要求、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加强部际协调和央地协同、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及落实保障。《意见》从严肃惩治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严厉打击系统性造假和配合造假、加强对滥用会计政策实施造假的监管以及强化对特定领域财务造假的打击四方面坚决打击和遏制重点领域财务造假。在优化证券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方面,加强日常监管,突出科技支持作用,发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支撑功能,依法查询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多渠道识别财务造假线索,健全线索发现机制;加快推进监管转型,提升行政执法效能;深化行刑衔接协作,推动强化证券执法和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警示教育等方面的协作。通过强化行政追责威慑力、推动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推动完善民事追责支持机制以加大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力度。以增强公司治理内生约束、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完善财务信息相关制度、加强联合惩戒与社会监督4种方式实现常态化长效化防治财务造假。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7/content_6961454.htm

 

12.2024年7月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2016年,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交水办〔2016〕178号)(以下简称“《判定指南》”),有效指导了各地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工作。同时,《判定指南》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也出现了个别条款理解不精准、针对性不突出、主观扩大认定等情况。《判定标准》维持原《判定指南》框架结构不变,从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五个方面规定了25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增强标准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修改完善了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的相关内容。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和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等细化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求。三是突出防范新风险、解决新问题。重点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高风险作业区域人员行为管理、储罐浮盘落底作业、动火作业等方面补充了相关内容。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406/t20240624_1391289.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406/t20240625_1391308.html

 

13.2024年7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共设置六章、七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和监管权限。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明确支付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规定支付业务许可证管理、分支机构备案等事项。第三章《支付业务规则》,细化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和新旧分类衔接关系、制度完备性、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重大事项和风险事件报告、执法检查等适用的程序规定,强化支付机构股权穿透式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行为的处罚权限和措施等。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过渡期安排等。

链接http://www.pbc.gov.cn/tiaofasi/144941/144957/5414094/index.html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4644.htm

 

14.2024年6月21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包括以下五项内容:政策内容、贷款流程、贴息流程、监督管理、其他事项。《通知》明确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的贷款获得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财政贴息能够让经营主体获得“真金白银”的支持,是一项惠企利民的积极财政政策。对于贴息标准,《通知》规定,银行向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个百分点。按照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在期限条件方面,2024年3月7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并划付供应商账户的,可享受贴息政策。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额度使用情况,可视情延长政策实施期限。财政贴息资金实行“两个预拨”机制,提振经营主体积极性。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预算,预拨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通过21家商业银行落实贴息政策,定期向其省级分支机构预拨贴息资金,后续根据实际贷款情况据实结算。21家商业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向经营主体收取利息时扣除预拨部分的利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更好提振经营主体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心和积极性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6/content_6959323.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2647.htm

 

15.2024年7月7日,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支持跨境贸易和投资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稳外贸、稳外资、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等重点领域和促融资、防风险、优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5方面11条政策措施。一是推动外贸质升量稳,优化外贸综合金融服务。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丰富完善信贷、信保、保单融资、财险等服务;加快培育外贸新动能,为外贸供应链国际合作、跨境电商出口、绿色贸易等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加大服贸基金、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数据要素承保等支持。二是促进外资稳量提质,加强外资金融服务保障。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积极对接外资企业,提供多样化专业性金融服务;提升开放平台效能,深化创新协作,协同推进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制度型开放。三是深化“一带一路”经贸合作和对外投资合作,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服务。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和商业性金融作用,拓宽“一带一路”融资渠道;优化境外金融网络,完善对外投资合作信贷、信保、再保险等服务。四是便利跨境贸易和投资发展,优化支付结算环境。完善跨境人民币服务,更好满足企业需求;深入开展培训宣介,优化汇率避险产品,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成本。五是做好跨境贸易、投资与金融风险防控,守牢安全底线。积极防范和应对外部环境风险,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跨境贸易、技术进出口、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风险管控。

链接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7/content_6962725.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7/content_6962989.htm

 

16. 2024年07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明确现阶段的企业类型;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现行管理基础上,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用时,国家发展改革委还将加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续完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等等。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7/content_6964217.htm

 

17.某环保公司与程某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发出聘用通知后拒绝建立劳动关系构成预约合同违约

基本案情2022年6月8日,程某收到名为“某环保公司-电子offer”的电子邮件,内含聘用通知,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入职时间、试用期期限、工资等内容,程某签名同意。2022年6月29日,某环保公司电话告知程某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环保公司发送的《聘用通知》表达了其与程某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该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环保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结合程某已放弃其他工作机会以及《聘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等因素,酌定某环保公司应向程某赔偿1.5倍的试用期月工资。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正式订立劳动合同前发出的聘用通知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接受聘用要约后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缔约义务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对督促用人单位规范招工行为、依法诚信履约有积极意义。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4年度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842476.html

 

18.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

【基本案情】2019年,被告闫某在新浪微博发表文章,文章包含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的产品系严重伪劣产品、原告高价购买检验合格报告、非法竞标等内容。上述文章被多人浏览、转载。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认为闫某所传播的不实信息使其商业信誉严重受损,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遂提起本案诉讼。

【处理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某通讯器材公司法人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经对原告公司镀锌钢丝产品抽样检查,证明该产品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质量合格,并无被告所称质量问题,故此,被告在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发布感情色彩强烈的信息诋毁原告名誉,损害了公众对原告的信赖,降低了原告产品的社会评价,对其商业信誉产生了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闫某删除所发布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企业名誉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依法保护企业名誉权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通过互联网诋毁企业名誉,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言论表达便捷等特点,极大地损害了企业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影响恶劣。本案通过判令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维护企业名誉权,体现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司法导向。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发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链接:https://www.gzcourt.gov.cn/yqfkdt/ck596/2023/12/27170746623.html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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