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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岗位撤销员工不配合调岗?

【基本案情】

江某某汽车公司市场部前台文员。20211021日,汽车公司发出通告撤销江某原岗位,调整江某为客服招揽专员。江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汽车公司此后多次通知江某,其原岗位已经撤销并入金融专员岗位,要求江某到新岗位上班但江某一直未到新岗位报到2021125日,汽车公司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其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且无任何补偿费。2022128日,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汽车公司有必要对江某的岗位作出调整。汽车公司将江某调整为客服招揽专员,薪酬待遇亦不低于调岗前,虽然工作地点有变动,但距离仍在正常范围内,属合理调岗。江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江某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属于用工自主权,只要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资待遇与之前岗位相当的,劳动者应当服从。但用人单位在行使调岗的用工自主权时需注意:①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可以胜任的工作;②充分听取劳动者的意见;③慎用“自动离职”的说法,因此前有案例认为劳动者的行为无法看出其有离职的意思则公司不能认定其“自动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