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谁?

【基本案情】

陈某承租某公司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在租赁合同履行中,因公共交通建设需要,案涉房屋所在地块被征收导致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某公司作为被征收人领取了包括停产停业损失在内的补偿款后,与承租人陈某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分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起诉主张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仅约定土地使用权补偿款、建()筑物补偿款归出租人所有,未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分配作出约定。实践中,因征收而遭受停产停业损失的主体可能同时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故在合同没有排除承租人该项权利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请求分配。综合考虑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因素,酌定陈某与某公司按1:9的比例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行政征收经营性用房会对租赁双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客观阻碍,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蒙受损失的租赁双方均有权请求分配。本案通过分析可能影响各方损失程度的因素,确立了综合考虑剩余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经营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分配比例的裁判规则,对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推城市更新及城中村改造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