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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聘用猎头推荐的员工, 需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咨询公司是一家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猎头公司。一年前,能源公司(甲方)委托该咨询公司(乙方)寻访人才。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推荐的人才被能源公司拒绝聘用或在试用期时被解聘,能源公司在一年内不能再行聘用。若能源公司直接聘用该人才,或将人才推荐给关联公司,导致咨询公司损失,咨询公司可向能源公司追究违约责任。签约后,咨询公司按照要求,精心筛选并推荐了周某,但能源公司却表示周某不符合他们的招聘要求,随后暂停了此次合作。两个月后,咨询公司却发现周某竟已入职了能源公司。当咨询公司向能源公司询问此事时,能源公司却声称周某是通过另一家猎头公司招聘而来,因此拒绝支付服务费。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咨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服务费及滞纳金。

判决结果

咨询公司推荐周某的时间早于其他猎头公司,能源公司以周某不符合招聘要求暂停与咨询公司合作后,却又私自招录周某,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咨询公司有权要求能源公司赔偿其违约造成的服务费损失。根据能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周某试用期月薪为4万元,转正后为4.6万元,结合双方合同履约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判决能源公司赔偿咨询公司696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原则是所有自然人或企业、组织等在内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能源公司与咨询公司签署了相关服务合同,双方应受合同约束。能源公司的“跳单”行为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个人,都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用人单位在与猎头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时,应尊重对方的劳动成果,明确合同条款,按时支付服务费,若对推荐人才有疑问或决定不录用,应与中介机构坦诚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