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5月20日,陆某通知某商贸公司从即日起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某商贸公司于同月25日在公司内部“日常事务沟通反馈群”的微信群中发送《关于对市场部陆某擅自脱岗的通报》,该通报中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其妻子和母亲的手机号码等信息。同月26日,某商贸公司再次在微信群中发送《催告函》,该函同样包含了陆某本人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陆某认为某商贸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商贸公司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判决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在其公司内部微信群中先后发布的通报、催告函中所载明的陆某本人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地址、家庭地址以及其家人手机号码均为陆某的个人信息,属陆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陆某对此享有隐私权。某商贸公司在未征得陆某同意的情况下,未作有效遮蔽处理即在公司内部微信群中公开发布包含陆某个人私密信息的函件,已超出合理范畴,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侵犯了陆某的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商贸公司在涉案微信群中向陆某公开赔礼道歉;对于陆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某商贸公司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依《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规定,某商贸公司在内部微信群中公开发布陆某个人私密信息,其处理的内容、方式超出合理范畴,故判决某商贸公司在侵犯陆某隐私权的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特别是与劳动者产生劳动纠纷时,应注意正确、恰当使用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的隐私。用人单位对外发布公告、通知等,若涉及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应当事先取得劳动者的明确同意,或采取打码、涂改等有效遮蔽措施,防止侵犯劳动者隐私权,引发不必要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