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入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时填写《入职登记表》载明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等信息,并确认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另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未能达到录用或考核条件、违反任一甲方规章制度、不能提供入职所需材料或提供不真实、不合法、无效的材料或陈述的,均属于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保证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向用人单位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劳动者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视为欺诈,劳动者愿意个人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据此解除本合同的决定。”
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试用期发现王某录用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存在虚构教育背景、获取证书、工作履历信息等情形,遂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收到上述通知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入职时提供虚假工作履历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员工声明》中所作承诺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亦有违劳动者的忠实勤勉义务,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分析建议】
劳动者的学历、工作经验是用人单位在决定是否录用时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是否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劳动者在承诺提供信息为真实的情况下仍然填写虚假信息,可以认定为欺诈。
用人单位如对劳动者的学历、工作履历、资格证书等与建立劳动合同密切相关的信息有明确要求的,应在相关文件中予以提示说明:
①在招聘信息中对相关要求予以明确说明。
②在入职登记表、劳动合同、试用期录用条件说明等文件中要求劳动者作出真实性承诺,如“劳动者保证向用人单位提供的所有材料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向用人单位陈述的一切信息资料均是真实的。劳动者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视为欺诈,劳动者愿意个人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③要求劳动者入职前提供学历、资格证书等证件原件予以核实,并留存复印件备案。
但实务中亦有不支持用人单位解除决定的特殊情况,如:①劳动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其能胜任工作:劳动者入职工作十年后用人单位发现其学历造假;②劳动者虚假陈述内容与工作无关:未婚告知已婚、未育告知已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