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付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支付给第三方),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买方收到货物,检验货物,并且进行确认后,再通知第三方付款;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1]
一、第三方支付与非法集资
第三方支付经常会发生客户资金滞留支付账户的情况(备付金),因为使用第三方支付的人员基数大,滞留金额积累起来数额巨大,如缺乏有效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客户账户余额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很可能发生客户账户金额被非法挪用涉嫌犯罪的情形。2014年8月,浙江易士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涉及资金5420.38万元;2014年9月,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加油金”业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6亿元;2014年12月,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发生挪用客户备付金事件,造成资金风险敞口达7.8亿元,涉及持卡人5.14万人。[2]
为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客户资金安全,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7日起,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并根据支付机构的许可支付业务类别、支付机构等级规定了不同的交存比例[3]。人民银行加强监管的行为一定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第三方支付与洗钱
如果说非法集资、挪用客户存款是来自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违法犯罪风险,洗钱则是来自于客户的犯罪风险。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洗钱行为,通常交易流程如下: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同时以虚假交易的形式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资金,完成洗钱的过程。
目前,尚无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客户的上述行为进行监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根据其涉入程度及主观意识对犯罪嫌疑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洗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知情且提供结算服务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故意行为,轻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重者,将被认定为洗钱罪的共犯,受到刑事处罚。
2、不知情且存在过失
根据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审查、反洗钱义务,并应按照规定制定并执行风控措施。如第三方支付机构未尽到上述义务,则将承担行政或刑事处罚。
3、不知情且无过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遵守金融机构相关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而在无意识中被当做犯罪工具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文/广东出右律师事务所 侯文景
[1] 百度百科
[2]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3]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