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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他人挂名公司“老总”有风险

【基本案情】

周某东莞市某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林某的要求,代林先生持有公司股权,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该公司发放工资但不参与公司经营20219月,周某因赌博等原因欠债较多,遂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公司名义分别多次向不同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合计1000多万元,并将上述资金最终造成公司资金缺口高达400多万元。周某自知无法归还上述钱款后,向公司坦白了其挪用资金的事实。202311月,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责令其退赔公司上述挪用款项。

分析建议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找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权,甚至担任法定代表人该行为实际股东和公司均存在法律风险。一方面,代持人本人可能负有大额债务,导致其代持的公司股权被作为其本人财产被查封甚至执行;另一方面,代持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可以公司名义对外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及责任均由公司承受,使其有机会以公司名义对外负债

基于此,建议尽量避免由他人代持股权、挂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如确实有此需要,务必签好代持股协议等相关书面文件,并自行保管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公司账户等财产,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