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9日,李某入职某塑料公司,入职后塑料公司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李某因眼睛不适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13000多元。不久,塑料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塑料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损失13000多元。
【裁判结果】
东莞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没有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请求塑料公司赔偿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的医疗费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经查,李某两次住院依规可向社保部门报销7000多元,故判决塑料公司应当赔偿李某剩余医疗费损失7000多元。
【典型意义】
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节约用工成本而不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将导致用人单位需要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为每位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如有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书面不同意参加社保声明,并用人单位应考虑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