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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提前发有风险

【简要案情】

秦某于20181023日入职某印刷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某印刷公司不再与秦某续签劳动合同。秦某遂请求某印刷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某印刷公司主张在平时发放给秦某的工资中,已经提前支付了经济补偿而拒绝支付。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判决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助,以保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基本生活。本案中,某印刷公司主张已提前发放的“经济补偿”,属于工资的一部分,其性质与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明显不同该公司主张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无须再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无据。

分析建议

经济补偿金是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偿费用。从这个案例看,现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不支持经济补偿金放在工资里提前发放的。如果企业一定要安排提前发放经济补偿金,建议按以下方法操作,或可争取法院的认可:

①预付的经济补偿金不要与工资一起发放,建议单独发放,并备注清楚其为预付经济补偿金。

②建议不要每个月发放,而是按年发放。

③如果劳动者配合,建议就预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签订发放协议,明确其性质为预付经济补偿金,可用于抵扣劳动者离职时用人单位应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如果最终司法不认可抵扣劳动者应予以退回。

另外,一定金额内的经济补偿金原本是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但预付经济补偿金据笔者了解税局大多不同意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