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约定仲裁管辖有讲究

【简要案情】

  柳某与龙某签订三份《借款协议》,约定协议项下一切争议与纠纷若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当提交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行程序规则予以仲裁。因龙某未按期还本付息,柳某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以下简称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裁决后,柳某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龙某指出该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不能指向唯一的仲裁机构,故该仲裁条款无效,并提交了其委托香港大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应当按香港《仲裁条例》规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送达文件、委任仲裁员、仲裁员人数作出具体指示。 

【判决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虽对仲裁机构的名称书写不准确,但当事人仲裁意愿清晰,依据香港法律该仲裁条款是有效的。同时香港法院判例表明仲裁协议瑕疵并非罕见,应选择最符合当事人从合同语言表达出的意图、更合理且更有效的解释。根据“香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包含的主要特征“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故认定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系当事人合意选择的仲裁机构,对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作出的裁决予以认可和执行认定。

分析建议

商事仲裁约定的仲裁机构必须要明确,实践中,常见约定仲裁瑕疵有以下几种:

一、未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如约定“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东莞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而在东莞有设立办事机构的商事仲裁机构有东莞仲裁委员会、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如此前述约定就存在仲裁机构不唯一的问题,即约定不明确。

二、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如约定“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双方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判”,这违反了仲裁的排他性要求,仲裁管辖约定无效。

三、仲裁事项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条款若未明确哪些争议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或者仲裁事项过于宽泛,可能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尽管仲裁约定存在瑕疵,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受理后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双方重新明确的仲裁约定。

另外,以下仲裁条款仅供参考:“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具体仲裁机构名称](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