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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配偶投资、经营与劳动者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

【简要案情】

  2018731张某入职某体育公司,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二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张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张某于2021731日离职,某体育公司向张某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之妻于202112月变更为某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之妻设立的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返还体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及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对某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之妻作为投资人的某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基本发生在张某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审理法院综合考量后酌定张某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规制不正当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的生存发展与劳动人才竞争密切相关,构成了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关系。用人单位预先通过竞业限制约定等形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的工作单位及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本案中,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者采取通过配偶实际经营竞争企业的方式实施竞业限制行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方式更为隐蔽。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岗位涉及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时,应当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拟定,同时警惕劳动者利用与自身人身和财产关系较为紧密的第三人实施竞业限制的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企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