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21年8月6日,小黄是甲公司的装车人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协议》。甲公司为小黄购买了雇主责任险。而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小黄已成为甲公司的新增入职人员,甲公司需在5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新增人员的申请。但2021年8月8日凌晨,小黄在上班期间猝死。在小黄死亡的当天早上,甲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新增小黄为记名投保人的批改手续,并在当日上午得到保险公司的同意。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小黄的死亡时间是在2021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而甲公司申请雇员名单批改的时间是在2021年8月8日的早上,批改生效时间则是在8月9日,事故发生时并不在保险期内。甲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险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甲公司在保险条款约定期限内履行了报批手续,且没有证据证明小黄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同时依照约定保险对新员工的生效时间均是从新员工入职当天开始,因此保险仍对小黄生效。虽然甲公司在增加员工名单时没有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小黄已经死亡的实情,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当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时,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偿50万元。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本案中,法院根据甲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的约定认定,只要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新增人员的申请,保险便对新增员工自入职之日起生效。因此,企业在购买雇主责任险时,应注意审查保险合同中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条款,并且,在事故发生时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增员申报、出险报案的手续,并与保险公司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以达到分散企业用工分先的投保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