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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免除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2017115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某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甲公司于2019930日前交付商品房,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02131日,王某所购买的房屋才具备了交付的条件,并甲方公司通知王某收房。王某认为甲公司逾期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双方几经协调未能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王某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辩称,因2020年期间长时间遭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工人无法按时返岗,施工多次中断,计算逾期天数时,应当扣除遭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期间,即20202-5月。

【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了交付日期为2019930日前,甲公司逾期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违约金。而新冠疫情爆发于2020年初,甲公司此前已处于迟延履行状态,其迟延履行并非因新冠疫情造成,甲公司不能主张免责。

【案例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该条规定,“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结果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才能以“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何为“不可抗力”?该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简单理解,即是不受人当事人的意志支配、改变的妨碍情况。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灾害现象,以及战争、疫情等社会现象,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