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黄某入职甲公司任职业务员,2023年3月份,黄某因病要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其通过微信方式向公司请病假。其入院后,医疗期至2023年5月16日止。甲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以黄某无故连续旷工达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与黄某解除劳动关系。黄某认为甲公司违法解除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赔偿金。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程序。
【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之规定,员工在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黄某在住院前已微信通知其主管请假及事由,公司理应知悉黄某患病并需手术治疗的情况,现黄某尚在医疗期内,甲公司未提前与黄某沟通即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而甲公司另主张黄某无法胜任工作,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甲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律师分析】
给予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治疗、休息、休养期间是法律赋予的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治疗、休息,尚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但具体应享有多长的医疗期,应当结合病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嘱等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