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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如何辞退员工

【基本案情】

2019425日,某汽车公司与周某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9723,某汽车公司根据周某部门领导的评分,以周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周某以某汽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要求某汽车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汽车公司不能证明其已向周某告知录用条件及试用期考核内容与标准,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应支付赔偿金。

 

【案件分析】

试用期并非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期。相比已过试用期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仅多一种可以单方无责任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如企业需使用该条款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证明以下事实:

①企业有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

②企业已将试用期录用条件告知员工;

③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④企业已在试用期满前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考察,以确定是否正式建立劳动关系的期限。只要企业能提供相应证据,裁判机关对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是较为宽松的,但是很多企业最终败诉,都是因为没有事先制定录用条件并将其告知员工,导致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