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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右法讯第202312期

【资讯目录

一、促企业*产业发展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3.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6.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7.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

8. 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

1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1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人力资源与就业促进

12.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3.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四、财政*税务*融资

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1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五、典型案例

16. 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港澳居民约定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

17.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资讯摘要】

 

1. 2023年1129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六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下简称“《通知》”),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质检总局2016年第35号令)规定,结合有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制修订和实施进展,《通知》明确了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交流接触器、显示器等5类产品能效标识的实施规则,对适用范围、实施时间、标识样式和规格等作出规定。结合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实施时间,充分考虑企业生产情况和产品销售周期,交流接触器实施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电焊机、普通照明用LED平板灯、商用电磁灶、显示器等4类产品实施规则自2024年6月1日起实行。此外,《通知》提出,对在上述实施日期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推迟两年再加施新版能效标识,为企业消化库存品预留充足时间。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xwj/202312/t20231214_1362611.html

 

2.2023年122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合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特制定本计划。《计划》从总体要求,营造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规范便捷、公开透明的政务环境,营造公平公正、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营造循环畅通、合作共赢的开放环境,深入实施“湾区通”工程、加快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组织保障这七个方面展开。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ghwb/202312/t20231225_1362911.html

 

3.2023年12月11日,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提出5个方面18项举措,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打通阻碍内外贸一体化的关键堵点,助力企业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顺畅切换,实现“两条腿”走路。专家表示,加快构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内需、稳定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支持优势产业持续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丰富各类平台功能,为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19596.htm

政策解读:https://www.gov.cn/zhengce/202312/content_6922107.htm

 

4.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聚焦“百千万工程”实施的重点难点,有效破解“县镇村”金融服务的堵点痛点,切实推动金融活水流到“县镇村”。聚焦重点领域金融需求,《实施方案》针对性提出10条措施加大金融资源倾斜力度。

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bh/content/post_4296705.html

一图读懂:http://www.gd.gov.cn/zwgk/zcjd/wjjd/content/post_4298702.html

 

5.2023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答记者问。记者问到:“请介绍一下《目录(2024年本)》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回答:“《目录(2024年本)》共有条目1005条,其中鼓励类352条、限制类231条、淘汰类422条,仍沿用鼓励、限制、淘汰的管理分类,在保持总体连续稳定的同时,聚焦前期实施中的问题和各方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对框架结构、行业设置、条目设置、表述规范等进行了调整优化,进一步增强指导性、可读性、实用性。”

链接: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312/t20231229_1362999.html

解读https://www.ndrc.gov.cn/xxgk/jd/jd/202312/t20231229_1363020.html

 

6.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下简称“《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厘清权责关系,适当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财政事权,减少并规范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赋予地方更多自主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链接: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312/content_6923310.htm

 

7.2023年12月29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下简称《5G操作规程》)。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加快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府规〔2022〕1号),规范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了《5G操作规程》。其目标是规范5G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推进5G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5G操作规程》涵盖八大扶持类别,一共分为八章二十四条。

链接http://gxj.sz.gov.cn/xxgk/xxgkml/zcfgjzcjd/gygh/content/post_11079829.html

解读:https://www.sz.gov.cn/cn/xxgk/zfxxgj/zcjd/content/post_11079870.html

 

 

8.2023年11月30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而制定。其落实精准治污要求,指明大气污染治理路径;落实科学治污要求,为空气质量改善提供强有力科技支撑;落实依法治污要求,用更严密法治保护大气环境。

链接: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312/t20231208_1058492.shtml

解读:https://www.mee.gov.cn/zcwj/zcjd/202312/t20231224_1059769.shtml

 

9.2023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3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制定规章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消费品、缺陷、召回的定义;二是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相关的行政部门及其职责;三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四是规定了消费品召回程序。五是明确了召回监督、信用监管和法律责任。《办法》突出广东特色、坚持问题导向、实现闭环管理,将有效推动实现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闭环管理,构建适应广东实际的消费品召回制度,提高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效率,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l/content/post_4307306.html

解读:http://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4307357.html

 

10.2023年12月1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有6章共72条,包括总则、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保护与救济机制、消费环境建设、法律责任和附则。在“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中设置了老年消费者购买保健类产品无理由退货制度,网络平台自动续费方式不得默认勾选,禁止“好评前置,差评后置”等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链接:http://www.szrd.gov.cn/v2/zx/qwfb/hygg/content/post_1118409.html

 

11.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下简称《条例》)。《条例》要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农用地、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补充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活动;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条例》还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实施其他污染行为。

链接:http://sthjt.zj.gov.cn/art/2023/11/30/art_1229562843_2499368.html

 

12.2023年11月24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简称“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论述及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维权长效机制、为职工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规范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拨缴和使用等五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单位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应当由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等等。

链接:http://www.rd.gd.cn/zxfb/content/post_195464.html

 

13.2023年12月26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莞市总工会印发《东莞市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指引》分为用工形式、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费用、社会保险、集体协商、权益维护、其他等八部分,涉及三十一条具体内容。《指引》明确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强调新业态企业要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链接:http://www.dg.gov.cn/zwgk/zfgb/szfbmgfxwj/content/post_4132211.html

解读:http://www.dg.gov.cn/zwgk/jdhy/zcjd/szfjqbm/content/post_4132212.html

 

14.2023年12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包括总则、信息共享、服务支持、征缴协助、监管协作、执法协助、责任追究、附则共八章四十三条。其中征缴协助主要对各相关主体在培植税源费源、建立健全税费优惠政策便捷享受机制、提供信息查询和业务办理协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充分凝聚我省税费征缴合力;责任追究明确违规实施税费征缴、未按规定进行税费征管保障的责任追究。

链接: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content/post_4305499.html

解读:http://www.gd.gov.cn/zwgk/zcjd/bmjd/content/post_4305505.html

 

15.202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202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二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三是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此外,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

链接: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312/t20231221_3923368.htm

解读: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2312/t20231221_3923371.htm

 

16.袁某与蔡某亨民间借贷纠纷案——港澳居民约定纠纷由内地法院管辖


【基本案情】澳门居民袁某向香港居民蔡某亨出借资金人民币35万元,蔡某亨出具《借条》,确认收到袁某出借的35万元,借期15天,月利率1%,承诺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2%计付逾期利息,并约定因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后因蔡某亨未依约还款,袁某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蔡某亨偿还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袁某与蔡某亨约定因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未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民间借贷合同特征的出借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连结点,故本案应适用澳门法律。袁某向蔡某亨出借35万元,蔡某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违反《澳门民法典》第四百条规定的合同应切实履行之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七十条规定的返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应偿还袁某借款本金35万元。根据《澳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在消费信贷合同中,约定利息不得高于法定利息的三倍即年利率29.25%,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借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逾期利率为1.2%,未超过澳门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利率,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典型意义】港澳居民约定由内地法院管辖纠纷,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港澳居民对内地司法机构的信任度和法治认同感;再一方面,在案件审理中,深圳前海法院依托其完善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机制自主查明并适用澳门法进行裁判,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适用域外法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内地(大陆)法律的规定,约定法院管辖仅限于约定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来源:广东高院发布第七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_nBEqrKggEKfTsSjCJ6Vw

 

1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社保的,约定无效。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保手续而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案情简介】潘某自2018年4月入职彭某经营的某服装店,任店长一职。某服装店自2021年3月至9月期间为潘某购买社保。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潘某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要求某服装店每月补贴其社保费600元,与工资一起发放;潘某还出具了一份承诺证明,证明某服装店出社保费用500元,余下社保费用由其本人承担。2021年6月,潘某因生育支出医疗费用,经社保部门核定,其中的生育医疗费512元符合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其后,彭某注销了某服装店并口头通知潘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潘某以彭某欠缴员工社保、欠发生育津贴等行为违法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彭某支付产检医疗费等费用。彭某抗辩认为潘某是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并已实际领取社保补贴,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裁判结果】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潘某与某服装店达成以发放社保补贴方式代替购买社保的协议,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认定为无效,故潘某的生育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某服装店未为潘某购买社保(含生育保险),导致其生育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512元未能在职工生育保险范围内予以报销,依法应向潘某赔偿。基于某服装店已注销,彭某作为其经营者,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补办或补付且该损失已经核定的情况下,应承担上述赔偿责任,故判决支持了潘某的请求。该案经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缴纳(代扣代缴)社保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但实践中,部分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或其他因素,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购买社保,以换取一定数额的工资收入,该做法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行为。本案判决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生育医疗费,既体现了我国社保制度的强制性,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动者经济压力,同时亦增强用人单位自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责任意识。对于潘某的生育保险待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n02Ov13995Uj4cKkFj5iQ

 

(本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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