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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的单位是否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

【简要案情】

甲公司将其承建的某工程项目的劳务部分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承包后又将铺设琉璃瓦的劳务分包给自然人王某,王某聘请吴某、薛某等人共同铺设琉璃瓦,另查实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吴某在劳作过程中受伤,后被当地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乙公司承担吴某的工伤保险责任。乙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吴某工伤的保险责任。

【判决及理由】

法院认为,乙方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依法维持工伤认定决定,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同时,广东省高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相关规定亦明确,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建设工程行业发生工伤的风险较一般行业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分包、转包工程或劳务时,应注意选聘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以免承担实际施工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