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离婚协议约定无需支付抚养费,孩子还能主张抚养费吗?

【基本案情】

梁某甲与黄某甲婚后于20157月生育儿子梁某乙,201711月协议离婚,梁某乙归母亲黄某甲抚养,梁某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20186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梁某乙改随母姓为黄某乙,小孩改姓后,男方可以不用支付女方抚养费,同等男方也失去其探视权”,并为梁某乙办理名字变更登记。后黄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梁某甲支付拖欠抚养费6.6万元,后续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裁判结果】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涉案《协议书》的约定并不妨碍黄某乙基于现在的实际生活需要而向梁某甲主张抚养费。结合黄某乙目前的实际生活学习需要、黄某甲收入情况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梁某甲支付黄某乙抚养费1.05万元,此后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黄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父母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应以不影响子女健康成长为前提。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另一方以协议约定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充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