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2018年1月,时年45岁的马某(女)入职A公司,因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于2022年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未为马某缴纳社保。2023年5月,马某达到退休年龄,A公司以此为由终止与马某的劳动关系,并未支付任何补偿。马某以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及理由】
经审查,马某从未缴纳过社保,导致起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责任不在A公司。法院最终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但,上述两条法律均未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作出规定,不能据此反推认定因马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与A公司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于《劳动合同法》及《解释(一)》的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与完善的关系。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该条的审查,应该具体需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具体到本案,因为马某从未缴纳过社保,即使A公司自马某入职时起即为其缴纳社保,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仍然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马某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责任不在A公司,A公司因马某达到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