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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一并转让吗?

【简要案情】

2019年,王某、康某共同向某信托公司借款104万元用于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康某以其位于东莞市清溪镇的涉案房产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顺位为第二顺位。20204月,某信托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某资产管理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李某。两次债权转让仅通知了王某、康某,但均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因王某、康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等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并确认李某对涉案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及理由】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某资产管理公司从某信托公司处受让债权后,就同时享有抵押权,其在转让给李某涉案债权时也一并将该抵押权转让,不能以未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而否认李某享有抵押权。在债权转让前,抵押权已进行了公示,公示效果已达成,仍以公示时间为依据确定担保顺位。故判决李某有权对涉案房产在第一顺位抵押权行使后剩余价值范围内行使抵押权,以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主债权合法转让后,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活动稳定性和可期待利益。

 

案例来源:

https://www.gdcourts.gov.cn/gsxx/quanweifabu/anlihuicui/content/post_13885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