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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合同非违约方,如何主张损失?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大理石方料买卖合同》,约定自乙公司在甲公司具备生产能力后前两年每月保证供应石料1200立方米至1500立方米。合同约定的大理石方料收方价格根据体积大小,主要有两类售价:每立方米350元和每立方米300元。自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了部分石料,但此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供货,甲公司遂起诉主张乙公司承担未按照合同供货的违约损失。乙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石料单价为每立方米715.64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显示石料单价为每立方米715.64元,是甲公司在乙公司违约后如采取替代交易的方法再购得每立方米同等质量的石料所需要支出的费用。以该价格扣除合同约定的供货价每立方米350元,即甲公司受到的单位损失,因此判决乙公司按此标准向甲公司赔偿损失。

【律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甲公司作为非违约方,有权以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购入同等质量的石料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甲公司有权以此标准向乙公司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