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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欠债情况下悄悄注销了,谁来承担债务?

【基本案情】

甲公司的股东为李某、王某,各占50%的股份。2017年7月13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署了加工合同,总价款为34万元。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加工款,仍拖欠16万的加工款未付给乙方。2019年8月15日,甲公司作出了注销公司、成立清算组的股东会决议,但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乙公司。股东李某、王某在清算报告上的清算组成员、股东签字处签名后,向工商局出具了清算报告,将甲公司注销。乙公司起诉李某、王某,要求两人支付甲公司拖欠的加工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向乙方支付甲公司拖欠的加工款16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律师释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清算,股东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公司清算组疏于履行公司清算时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乙公司未及时申报债权,现甲公司已注销,乙公司向清算组成员李某、王某要求损害赔偿于法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