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方与乙方于2020年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方的郑州运输业务由乙方承接。合同还约定调运车辆、雇佣运输司机的费用由乙方结算,与甲方无关。甲方与乙方之间已结清大部分运费,但因乙方未及时向承运司机结清运费,2020年11月某日,承运司机在承运货物时对货物进行扣留。基于运输货物的时效性,甲方向承运司机垫付了乙方欠付的46万元,并通知乙方,乙方当时对此无异议。后乙方仅向甲方支付了6万元。甲方向乙方追偿余款未果,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甲方与乙方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在乙方未及时向货物承运司机结清费用,致使货物被扣留时,甲方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乙方向承运司机履行。甲方代为履行后,承运司机对乙方的债权即转让给甲方。因此,判决支持甲方请求乙方支付剩余运费的诉讼请求。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对于确保各交易环节有序运转,促进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