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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外籍人员自中国境内获得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优惠/扣除规定

1、非居民外籍人员获得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外籍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只能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注意不能减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居民外籍人员获得工资薪金所得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取得的搬迁收入、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该选择权原本的到期时间是2021年12月31日,但财政部、税务总局在2021年12月31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将该选择权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不排除其在到期时再次公告延期的可能。

3、居民外籍人员享受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等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

①应是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②在初次取得或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的搬迁收入:

①应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

②提供有效凭证。

注意:①仅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合理部分免税;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境内外出差补贴:应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

(4)探亲费:应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

注意:仅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应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付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

注意:仅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税。

(6)特别规定:非香港澳门居民的外籍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凡能提供有效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