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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承租人可否以此抗辩对出租人的付租金义务?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自有的1栋厂房出租给B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B公司应每月25日前向A公司支付次月的租金,逾期按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日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B公司对租赁厂房享有部分分租的权利。B公司在租赁期间,将1栋厂房的2层出租给C公司,并约定C公司定期付租金给B公司。C公司因经营不善亏损,拖欠B公司3个月租金未付,而B公司亦拖欠A公司2个月租金未付。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2个月租金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B公司称,其系因C公司拖欠租金导致其资金周转不良,A公司对此知悉,其不存在故意拖延支付租金行为,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主张支付租金。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拖欠的2个月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律师释法】

依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转租行为并不改变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约束的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不会对出租人造成约束。当承租人未按约及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依据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尚欠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