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2020年春节后,A向B订购200支额温枪,并支付77000元货款,B收款后向C订购150支额温枪,并付款42000元。后B、C均未能交付货物,经A催要,B给A退还了15000元。后C向A出具承诺,表示其因被他人诈骗不能交付货物,如2020年6月3日前不能退赃退赔,愿意直接向A退还42000元。后B、C均未退还货款,A遂提起诉讼,要求B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C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A、C均未明示同意免除B的还款责任,双方的诉讼主张也表明双方均未同意免除B的还款责任,故本案不属于债务转移,B应对62000元货款承担还款责任。C自愿向A作出承担42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民法典之前的法律对债务加入未作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故判决由B对62000元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C对其中42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民法典债务加入规则的典型案例。民法典总结民商事审判经验,回应民商事实践发展需要,以立法形式对债务加入作出规定,赋予民事主体更加多元的选择,对于贯彻自愿原则、保障债权安全、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审理法院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被告向原告作出的还款意思表示不属于债务转移,而是构成债务加入,是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增制度规则的一次生动实践。

【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案例来源:https://www.court.gov.cn/xinshidai-xiangqing-3865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