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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待遇降低!

2023922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印发了《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以下称“该规定”),该规定尽管是在922日发布,但接替的是202371日起失效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因此在202371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该规定相比原暂行规定,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删除了原暂行规定第十条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三项待遇(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且明确规定由养老保险支付;企业只有在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况下,才需要按照人社部发[2021]18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规定承担原本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也就是说,只要企业自员工入职时开始即为职工缴纳了社保(无论是否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如发生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企业无需再承担费用。

另外,该规定首次提出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用人单位批准,可给予 3 天丧假。并将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进行了详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及职工协商解决,只要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建议企业以劳动合同条款或规章制度的形式将育儿假及独生子女护理假的工资发放标准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