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右刊物
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公司承担原债务

【基本案情】

A公司于2021年3月起持续向B公司交付其下订的五金制品,双方每月对上月的货款进行对账,但B公司仅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经A公司催告,B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2021年8月初,A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B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B公司提出抗辩称,2021年7月30日,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由王某变更为吴某,对于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产生的债务,不应由B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未改变B公司法人人格,法定代表人变更前B公司实施的经营行为,并不因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消灭,尤其是对外欠款,只要没有清偿完毕,则债务并不消灭,B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此,B公司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B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律师释法】

公司注册成立后,公司的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时常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变更,但是,这些登记事项的变更,并未改变公司法人资格、也未变更市场经营主体的身份,同时,该些变动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亦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以公司名义所负债务,无论是发生在登记事项变更前、后,公司亦应予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