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谭某系小区房屋及车位权属人,谭某在请求小区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书面证明》上加盖公章时,某物业公司未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仅以地下停车位不具备充电桩安装条件、变压器容器不足为由拒绝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为此谭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七日内在书面证明上加盖公章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故判决某物业公司应于书面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
【典型意义】
车位产权人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安装充电桩符合车位正常使用功能,是业主正常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应受到限制或禁止,物业管理人应予配合,但业主在安装使用充电桩的同时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确实不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就不仅仅是物业管理人配合的问题了。
案例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8月25日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